1凡新建、扩建、大小修和预试的一、二次变电站设备,必须按照变电设备验收规范、检修标准、继保检验条例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提出,待处理验收合格、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结束后,有关修试人员将工作情况记入检修试验记录簿,并写明是否可投入运行的结论,维操人员对修试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无疑后,方可办理终结手续。
3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系统急需投入运行的,需经市局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将决定意见在值班日志和修试工作记录簿上作好记录。
4凡经大修、改造、扩建、新建后投运的设备,必须具备《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规定的资料。
5新建、扩建的变电站设备投运工作,应由局组成启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启动工作。
6主变或110KV及以上的主要设备,经大修改进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班长、当值值班负责人进行验7在维操队办理许可的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列入验收范围,工作负责人要求验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