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保证对发电企业实施"公平、公开、公正"调度,规范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依据《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国家经贸电力[2000]1234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省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可参照此细则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的电网,按照本网电力市场规则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发送电力生产运行情况、数据,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信息和编制信息公开报表。并网发电厂对所发送的电力生产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1.4省级调度机构应及时把有关电网调度信息的披露情况报本地区经贸委(经委),以便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管理
2.1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网、省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2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电网具体的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2.3省级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本省(市)内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4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要将月度、季度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5网、省调度机构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3、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要求
3.1电网调度机构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电网调度信息"网页,采用WEB方式披露电网调度信息,使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行网上浏览。
3.2电网调度机构要按月度编制调度信息并须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
3.3电网调度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以信息发布会的形式披露上一季度电网调度信息,同时印发相应调度信息公报,并接受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咨询。
3.4电网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企业的咨询和意见要积极给予解答。
3.5电网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企业的咨询和意见要积极给予解答。
4、披露信息内容
4.1披露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国家有关能源政策,电网年度电量需求预计,电网有关情况及并网发电厂的基础资料(电价、装机容量、机组技术性能等),新建发输电设备投产情况,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电厂送出联络线及影响电厂送出的断面稳定控制限额和对发电出力限制、电网出现紧急情况需对发电厂出力限制、涉及到发电厂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配置等情况)。
4.2电网月度、季度发电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1.电网本月、季及次月、季电量预计;
2.电网运行情况;
3.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电情况;
4.系统用电负荷率、各发电厂负荷率、调峰调频情况等;
5.各类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
6.次月、季影响发电厂发电的电网设备及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7.其它必要的电网调度信息。
5、附则
5.1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应遵守有关制度,并设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分类,采用密码访问等方式控制。
5.2对在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请国家经贸委予以表彰。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单位,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批评。
5.3本细则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5.4本细则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